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執行事務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
4.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提交加蓋合伙企業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變更經營場所的,提交新的經營場所證明。
6.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協議作出的任免決定及新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7.分支機構經營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8.申請變更的登記事項涉及到營業執照內容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
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分支機構適用本規范。
2.申請人是執行事務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