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出租廠房向承租方收取水費,開具發票能否簡易征收?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54號)規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企業未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而是出租廠房向承租方收取水費,開具發票的,視同轉售行為,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適用簡易征收計稅方法。
2、以長(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務的按照什么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五、納稅人以長(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務的,按照住宿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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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3、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發包方扣押的質保金,未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如何確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四、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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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4、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如何確定銷售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七、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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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5、納稅人提供代理進口服務如何確定銷售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八、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貨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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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6、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交通費發票原件交付給旅游服務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以什么為差額扣除憑證?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九、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將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票原件交付給旅游服務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以交通費發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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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7、享受國際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境外單位和個人,免稅備案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 三、享受國際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境外單位和個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備案時,提交的備案資料包括:
(一)關于納稅人基本情況和業務介紹的說明;
(二)依據的稅收協定或國際運輸協定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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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來源:廈門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