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從事商品批發和零售的個體工商戶是否可以享受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不能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規定:“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通知》第六條規定:“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來源:寧波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