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居民企業在香港上市以后,給香港以及境外的公司分紅,是否需要扣繳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 )第三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境內居民企業應當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來源:寧波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