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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2017年因銷售折讓,將2016年度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做紅字沖減,是否需要調整該年度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來源: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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