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已辦理重點群體創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備案的企業, 可享受稅款定額減免,請問減免稅額如何計算并扣減?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號)第二條第(二)款稅款減免順序及額度規定:
1.納稅人按本單位吸納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本單位減免稅總額,在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減免稅總額=∑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自吸納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上述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2.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序和辦法執行。計算每名失業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來源:寧波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