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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一年以后轉讓取得的股權,是否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 五、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因此,原主要股東在重組一年后轉讓取得的股權,不影響其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
(來源: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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