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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為三類,請問是怎么評定的? |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11日 瀏覽次數: | 文字顯示: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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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六條規定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其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三類:
(一)自首筆申報出口退(免)稅之日起至評定時未滿12個月。
(二)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C級,或尚未評價納稅信用級別。
(三)上一年度累計6個月以上未申報出口退(免)稅(從事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業務的,以及出口季節性商品或出口生產周期較長的大型設備的出口企業除外)。
(四)上一年度發生過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的情形,但尚未達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標準或司法機關處理標準的。
(五)存在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失信或風險情形。
來源: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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