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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填寫申報表? |
| 發布時間:2018年03月05日 瀏覽次數: | 文字顯示: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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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69號)分別規定,建筑行業、鑒證咨詢業、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 來源: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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