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如果源泉扣繳的扣繳義務人不履行扣繳義務,非居民企業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規定:“九、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未扣繳稅款,并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非居民企業未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報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限期繳納,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申報繳納稅款;非居民企業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前自行申報繳納稅款的,視為已按期繳納稅款。”
問(2)企業在準備同期資料時,符合條件需準備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該文檔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十七條規定:“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償債能力和舉債能力分析。
(二)企業集團舉債能力及融資結構情況分析。
(三)企業注冊資本等權益投資的變動情況說明。
(四)關聯債權投資的性質、目的及取得時的市場狀況。
(五)關聯債權投資的貨幣種類、金額、利率、期限及融資條件。
(六)非關聯方是否能夠并且愿意接受上述融資條件、融資金額及利率。
(七)企業為取得債權性投資而提供的抵押品情況及條件。
(八)擔保人狀況及擔保條件。
(九)同類同期貸款的利率情況及融資條件。
(十)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條件。
(十一)其他能夠證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資料。”
問(3)什么情況下,稅務機關可優先受理預約定價安排申請?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優先受理企業提交的申請:
(一)企業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完備合理,披露充分;
(二)企業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
(三)稅務機關曾經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并已經結案;
(四)簽署的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滿,企業申請續簽,且預約定價安排所述事實和經營環境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
(五)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備,對價值鏈或者供應鏈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慮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因素,擬采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合理;
(六)企業積極配合稅務機關開展預約定價安排談簽工作;
(七)申請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所涉及的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有較強的談簽意愿,對預約定價安排的重視程度較高;
(八)其他有利于預約定價安排談簽的因素。”
問(3)公司是商業企業,若委托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一批貨物,可以申請出口退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規定,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委托方應在貨物勞務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憑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副本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
問(4)企業跨省臨時從事外出經營活動,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后到經營地國稅機關首次進行報驗,需要出具什么資料?是否有30天的報驗期限限制?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跨區域涉稅事項由納稅人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報驗。納稅人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因此,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后持稅務登記證件到經營地的國稅機關進行報驗,暫無30天報驗期限限制。
問(5)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什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問(6)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的發票代碼有幾位?編碼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4號)規定:“一、調整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發票代碼
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的發票代碼調整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種和聯次,其中04代表二聯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05代表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
稅務機關庫存和納稅人尚未使用的發票代碼為10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可以繼續使用。
……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問(7)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能否全額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問(8)哪些行業不能適用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四、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 -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問(9)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發票的開具流程是什么?
答: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7年第66號)規定:“二、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流程
(一)辦理ETC卡或用戶卡。ETC卡或用戶卡是指面向社會公開發行的用于記錄用戶、車輛信息的IC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交費功能。客戶可以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及車輛行駛證前往ETC客戶服務網點辦理ETC卡或用戶卡,具體辦理要求請咨詢各省(區、市)ETC客戶服務機構。
(二)發票服務平臺賬戶注冊。客戶登錄發票服務平臺網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憑手機號碼、手機驗證碼免費注冊,并按要求設置購買方信息。客戶如需變更購買方信息,應當于發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變更,確保開票信息真實準確。
(三)綁定ETC卡或用戶卡。客戶登錄發票服務平臺,填寫ETC卡或用戶卡辦理時的預留信息(開戶人名稱、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手機號碼等),經校驗無誤后,完成ETC卡或用戶卡綁定。
(四)發票開具。客戶登錄發票服務平臺,選取需要開具發票的充值或消費交易記錄,申請生成通行費電子發票。發票服務平臺免費向用戶提供通行費電子發票及明細信息下載、轉發、預覽、查詢等服務。”
問(10)哪些納稅人可以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四條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一)按照政策規定,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
(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公布)同時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 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三條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問(11)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發票如何進行查驗?
答: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7年第66號)第四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進行查驗。
問(12)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能夠享受什么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規定:“一、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
......
十、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境外投資者在2017年1月1日(含當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適用本通知,已繳稅款按本通知第五條規定執行。”
問(13)企業應在何時準備完畢同期資料,并在何時向稅務機關提供同期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規定:“ 十九、主體文檔應當在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12個月內準備完畢;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應當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準備完畢。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
二十、企業因不可抗力無法按期提供同期資料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內提供同期資料。”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12366北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