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符合哪些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可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號)規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二、對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對其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
三、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二)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附件1)。
(三)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達到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標準(附件2)。
(四)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企業)在產品質量保證、產品一致性、售后服務、安全監測、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附件3)。
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根據新能源汽車標準體系發展、技術進步和車型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條件。”
問(2)企業購進貨物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其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問(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所說的“銷項稅額”的含義是什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定:“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問(4)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是否需要備案,如何備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規定:“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即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無需進行專項備案。”
問(5)個人出租不動產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規定:三、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所需資料,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二條第(五)項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 )規定: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本條所稱有關證明材料,是指:
1.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
2.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問(6)根據文件規定,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新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只有部分月度(季度)銷售額超過標準,且不愿意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自行開具的,可否申請稅務機關代開?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文件的政策解讀規定,試點納稅人可以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向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已經選擇自行開具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問(7)初次申請增值稅普通發票需要哪些資料?
答:根據《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需要如下資料:
(1)《納稅人領用發票票種核定表》2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首次辦理或經辦人發生變化時提供)。
(3)發票專用章印模(首次申請發票票種核定時提供)。
問(8)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問(9)未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發票能否正常使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有關問題答問》:由于納稅人眾多,系統升級需要一個過程,部分納稅人因未進行系統升級導致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未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正常使用,無需重新開具。
問(10)初次申請增值稅普通發票需要哪些資料?
答:根據《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需要如下資料:
(1)《納稅人領用發票票種核定表》2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首次辦理或經辦人發生變化時提供)。
(3)發票專用章印模(首次申請發票票種核定時提供)。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12366北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