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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縣、跨市、跨省、跨國施工,財稅處理要注意什么? |
| 發布時間:2018年04月16日 瀏覽次數: | 文字顯示: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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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是建筑業企業流動的生產車間,也是建筑業企業最常用的施工組織形式。總機構成立項目部施工,所在的地區不同,涉及的稅收處理也不一樣。 1、在同一地級行政區內跨縣(市、區)施工,正常情況下,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均應以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但要注意有特殊情況。 一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的規定,建筑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因此,跨縣(市、區)施工,不排除在項目地按照0.2%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能性,但在實務中比較少見。 二是,根據《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6]127號)的規定,對未設立會計帳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據以征稅。具體核定辦法由縣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制定。 因此,跨縣(市、區)施工,也有可能涉及到被核定征收0.4%~2%的個人所得稅,經濟越欠發達,被核定征收的可能性就越高。實務中比較常見。 2、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級行政區施工,增值稅一般情況下要按照16年17號公告的規定預繳,特殊情況下不需要預繳(如青島);企業所得稅有可能在項目地預繳;個人所得稅也有可能被核定征收,關鍵看省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如《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 我市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跨區、縣(地區)設立的項目部不實行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的辦法,其實際取得的經營收入和發生的成本費用等涉稅事項應由總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3、在我國境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施工,增值稅必須按照16年17號公告的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必須按照國稅發[1996]127號、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公告的規定預繳,個人所得稅有可能被核定征收。 4、我國建筑業企業赴境外施工,根據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的規定,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免征增值稅。 建筑業企業要注意,免征增值稅,也就意味著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因此在投標時需要以含稅的成本進行測算。 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的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國建筑業企業在境外承攬工程,需要根據工程項目所在國家(地區)的規定,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然后再按照我國稅法的規定在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 建筑業企業以總分包或聯合體方式在境外實施工程項目的,要關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承包工程稅收抵免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1號)關于稅收抵免憑證的規定。 建筑業企業的居民納稅人員工,派往境外工作的,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8]126號)等文件的規定: (1)該居民納稅人員工應就來源于境內和境外所得向我國稅務機關負有無限納稅義務。 (2)該居民納稅人員工來源于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1300元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也就是,每月可以扣除4800元。 (3)如果該居民納稅人員工同時還有境內工資薪金所得,應按稅法規定分別減除費用并計算納稅。 (4)納稅人在境外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能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完稅憑證原件的,準予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抵扣。 (5)建筑業企業對其派出員工的個人所得稅負有代扣代繳義務,應在每一公歷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情況。 內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員的姓名、身份證或護照號碼、職務、派往國家和地區、境外工作單位名稱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內外收入狀況、境內往所及繳納稅收情況等。 (6)如海外用工由國內勞務合作單位提供,建筑業企業應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據以入賬,工人工資的個稅代扣代繳由勞務合作單位負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的規定,下列情形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商務輔助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也就是說,建筑業企業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不適用免增值稅。 (來源:納稅服務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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