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稅:申報季反復被問到的幾個政策問題(一)
今天是2018年4月10日,環保稅第一次申報已經接近尾聲。在此期間,本人接到多個微友的提問,卻主要集中在幾個政策適用問題上。現在有睱,統一分別答復。鄭重聲明:本文僅代表本人(劉金濤)的理解及意見,不代表任何其他人或機構(包括稅局)觀點。請謹慎判斷、取舍。
一、同時處理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怎么免稅?
(一)問題的來由
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環保稅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而《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環境保護稅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生活污水處理服務的場所,不包括為工業園區、開發區等工業聚集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場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自建自用的污水處理場所。
概括地說,就是處理生活污水,達標排放,免征環保稅。處理工業污水,排放達標與否,都征環保稅。那么部分處理工業污水、部分處理生活污水,能免稅嗎?怎么免?因為現實中,就有污水處理廠就是為特定地區的工業企業和附近居民提供包括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處理而建。這樣的情況,怎么辦?
(二)三種解決方案
1、統一按照生活污水處理,即:都免稅。
這種方案的理由主要有兩個:1)處理了生活污水是事實,如果都不免稅,與法與理都說不通。2)區分生活污水和工業污水進水量容易,但區分出水量技術上基本不可能或不經濟,因為污水入凈化池后就會混為一談(灘),無法區分具體是生活還是工業污水。即使強行要求進水、出水都區分來源,也不符合經濟原則和環保設計、監管原理。而確定出水量(對外排放量)是征稅的基礎。基于以上理由,索性都免稅也是可能的。
2、統一按照工業污水處理,即:都不免稅。
這種方案的理由:既然不能準確區分免稅部分和非免稅部分污水排放量,那就都按照非免稅排放處理,都不免稅。都畢竟企業為社會公眾處理了生活污水處理服務,對其不給予稅收優惠,也不合適!
3、區分生活污水、工業污水排放量,分別免稅、征收
1)比如依據進水量對出水污染物排放量進行按比例區分。但這一方案,有一個難解決的問題:生活污水處理是達標免稅,超標則對超標部分征稅;工業污水,不論超標與否都征稅。且工業污水與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成分差異較大。進水比例和污染物排放量之間無線性關系!
2)要求企業分生活污水和工業污水,分別進水并出水,意味著企業會增加投入,相當于并行兩個處理廠。于經濟和技術都不合適。
綜上,期待總局、財政部盡快給予明確。在明確之前,本人偏向于方案1,即:統一都按達標免稅處理。
進入環保稅時代第一個申報期,本人多次接到咨詢,稅局要求房地產公司申報、繳納揚塵的環保稅。建設單位有無納稅義務?其實,這個稅不管是建設單位還是施工單位繳納,最后都實際由建設單位承擔去。但是既然講究稅收法治,我們就有必要說道說道這個問題。
環保稅:申報季反復被問到的幾個政策問題(二)
一、誰有納稅義務?
《環保稅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就是說,誰排放,誰納稅!
具體到建筑施工過程產生的揚塵,是誰排放的?毫無疑問,是建筑施工企業!法定納稅義務在建筑施工企業!
二、為何有爭議?
那么實踐中,為何有稅局要求建設單位繳納環保稅?大家知道,施工單位是根據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擔工程建設,施工單位由建設單位選任,并且工程建設的最終成果由建設單位享有。為提高排污費申報及核定程序的效率,減少征收過程中的瞞報或謊報情形,排污費時代,就有一些地區規定以建設單位為建設工程排污費繳納主體。延續至今,一些地方也規定由建設單位繳納環保稅。說到底,個人認為:這是違反《環保稅法》的明確規定的。
三、怎么辦?
(一)堅持稅法原則
既然“費改稅”了,就要按照稅收法治的要求執法。不能因為排污費時代的一貫做法,為錯誤做法穿上“合法外衣”。
(二)可盡快出臺代扣代繳規定
《稅收征管法》第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環保稅法》及實施條例都無代扣代繳環保稅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建設單位就無代扣代繳環保稅義務。為此,可由國務院(或經國務院批準)出臺行政法規,對建設單位代扣代繳施工單位應繳環保稅作出專門規定。
以上,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歡迎探討、指正!謝謝!
環保稅:申報季反復被問到的幾個政策問題(三)
今天接到一位微友的咨詢:我家一個旅館,要繳納環保稅?答曰:不一定!這讓我想起昨天在微信上見到一個老師發的信息說,某省環保稅有亮點:餐飲企業交了污水處理費的,不用繳納水污染物的環保稅。確實為該省環保廳、地稅局的做法叫好。為啥?聽我一并道來。
一、排污行為
餐飲店等部分第三產業洗菜、洗碗、拖地等行為都會產生污水,污水中就可能存在應稅污染物。可以確定的是:他們會有排污行為。但請注意:有排污行為,并不等于有應稅行為,有《環保稅法》規定的應稅行為,才有納稅義務。
二、應稅行為
《環保稅法》第四條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保稅納稅人。
1、什么是“直接向環境排放”?
《環保稅法》第四條規定,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2、什么是“應稅污染物”?
《環保稅法》第三條規定,應稅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即:環保稅規定的應稅污染物,只有列舉的上述四種。
三、水污染物、固體廢物
如果餐飲店等部分第三產業產生的水污染物、固體廢物排放向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就沒有應稅行為。實踐中,這類主體一般都以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方式,將產生的污水經市政管網通往所在地區的污水處理廠;而大多固體廢物,以繳納垃圾處理費的方式,交給垃圾處理站收走處理。所以,可以說,大多數情況下,他們是沒有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納稅義務的。但也可能存在沒繳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直接將污水、固體廢物直接扔在路邊、溝渠等地方(即:我們說的直接向環境排放)的情況。
四、大氣污染物、噪聲
1、大氣污染物
必須明確:大氣污染物沒辦法像水污染物、固體廢物排往集中處理場所,進而符合不直接向環境排放的規定。所以,都有納稅義務。
2、噪聲
《環保稅法》規定,征收環保稅的噪聲僅限工業噪聲。第三產業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噪聲,不屬于應稅污染物。所以,無納稅義務。
五、怎么確定排放量?
根據前面的介紹,部分餐飲店等部分第三產業,沒將固體廢物、水污染物排放向集中處理場所。加上沒辦法排放向集中處理場所的大氣污染物,這些都是有環保稅納稅義務的。
這時候,就需要知道以計算環保稅額的實際排放量。根據《環保稅法》規定,可以加裝自動監測設備或請機構進行監測(統稱:實際監測),但對于大量的小規模第三產業從業者,不經濟也不現實。怎么辦?可以抽樣測算核定,即通過一定的統計方法和指標分解,獲取這個行業代表性企業的大氣、水污染物平均排放量來給大家核定排放量(或應稅金額)。這就是各省分別公布“抽樣測算方法”(或和地稅局核定征收辦法一并公布)的原因,也是《環保稅法》第十條的明確規定。
六、總結
對于餐飲、住宿、洗染、美容美發、洗浴、攝影、擴印等第三產業(具體范圍見:當地核定征收或抽樣測算文件)來說,
1、水污染物、固體廢物
1)將污水、垃圾排放至集中處理場所(主要標志:交了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的,無納稅義務。
2)沒將污水、垃圾排放至集中處理場所(主要標志:沒交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的,有納稅義務。
2、噪聲
都無納稅義務。
3、大氣污染物
都有納稅義務,具體排放量或應納稅額,按各地省級環保(地稅局)公布的抽樣測算辦法(核定征收辦法)文件規定。
提醒:
盲目地根據核定征收或抽樣測算辦法,直接要求繳稅或申報繳稅,都可能是錯誤的。要區別情況,來定!
環保稅:申報季反復被問到的幾個政策問題(四)
有微友問,機構監測(實務中多為:檢驗報告)顯示的大氣、水污染物的實測濃度和折算濃度,申報時,選哪一個?今天來說說這個問題。
一、實測濃度值
鍋爐產生的煙氣,如何測定其中各種污染物(主要為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濃度?這時候需要有一個統一標準:標準大氣壓下、同一溫度點下,這一標準在環保部公布的相關測定規范中有明確要求。測定上述污染物時,也是在這一標準下通過各種化學及數學方法,得到標準條件下的濃度值。這時的濃度就是:實測濃度值。
二、折算濃度值
話說,國家組織專家經過論證發現,煙氣中的含氧量越大,對環境的影響越大。并發現,燃煤鍋爐
產生的煙氣含氧量最好是9%以下,燃油、燃氣鍋爐產生的煙氣含氧量最好是3.5%以下。進而把這個(9%、3.5%)確定為一個標準。這個標準下的濃度值,稱之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那么,就需要將上述實測濃度值折算下。折算公式如下:
折算濃度值=實測濃度值*(21-基準氧含量)/(21-實測氧含量)
三、用哪個濃度值計算排放量?
用折算濃度值的平均值!
經過上述對折算濃度值得解釋,可以知道:折算濃度值是個法定濃度值。用其計算得到的排放量,更環保、更科學。且排污費時代,也是用這樣的方法計算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的。
四、注意
這種方法不能延伸至水污染物和非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上。鍋爐產生的煙氣的特性,決定了這樣的折算方法的必要性。
(來源:稅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