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虧損企業對外進行的公益性捐贈可否稅前扣除?舉例:A公司2017年度經會計中介審計的會計利潤為虧損100萬元,2017年度對外進行公益性捐贈200萬元,該公益性捐贈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文件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虧損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應按照“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規定執行,不能在虧損當年度稅前扣除。
(來源: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