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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所得稅匯算清繳:職工薪酬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分析 |
| 發布時間:2011年04月03日 瀏覽次數: 877 | 文字顯示: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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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工薪酬的范圍
會計準則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納入職工范疇,如勞務用工合同人員。職工薪酬,包括企業為職工在職期間和離職后提供的全部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等,也屬于職工薪酬。
職工薪酬包括:(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二)職工福利費。(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其中,養老保險費,包括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也屬于職工薪酬。(四)住房公積金。(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六)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將企業擁有的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為職工無償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等。(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沒有使用職工薪酬的概念,但在《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對工資薪金進行了界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企業所得稅法是把會計上的職工薪酬,分解為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人身安全保險費、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分別作出規定的。在稅務處理上,不能簡單地把職工薪酬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應把會計上的職工薪酬分解為稅法對應的費用支出,根據稅法規定確定能否在稅前扣除。
二、職工薪酬的確認、計量和稅前扣除的一般原則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除此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在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企業應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將應確認的職工薪酬(包括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但解除勞動關系補償(下稱“辭退福利”)除外。
計量應付職工薪酬時,國家沒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企業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合理預計當期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大于預計金額的,應當補提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小于預計金額的,應當沖回多提的應付職工薪酬。
對于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末以后1年以上到期的應付職工薪酬,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應付職工薪酬折現后的金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應付職工薪酬金額與其折現后金額相差不大的,也可按照未折現金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在稅前扣除;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資本化后分期扣除。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是屬于當期的實際發生的金額,僅計提的應付工資支出不發放給職工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第二,工資薪金支出存在“任職或雇傭關系”,即連續性的服務關系,提供服務的任職者或雇員的主要收入或很大一部分收入來自于任職的企業,并且這種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務人員的勞動。所謂連續性服務并不排除臨時工的使用,臨時工可能是由于季節性經營活動需要雇傭的,雖然對某些臨時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從企業經營活動的整體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務的連續性應足以對提供勞動的人確定計時或計件工資,應足以與個人勞務支出相區別。
第三,與任職或雇傭有關的全部支出,包括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全部報酬。
第四,工資薪金支出應是合理性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第五、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專項費用
在會計處理上,計量應付職工薪酬時,國家規定了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比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包括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并按照準則的規定處理。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企業為全體職工按國家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社保經辦部門(一般是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稅務部門)繳納的社會保險支出,屬于國家基本保障性質的保險,且國家有明文規定的,稅收上應給予支持,可以據實扣除。
企業除了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基本社會保險外,可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基 本社會保險以外的補充保險,如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企業除了需要支付基本社會保險外,對有些特定工作,特別是高危行業,對職工的生命人身安全危害較大,為有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要求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這些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實質上也是企業為獲取職工提供服務的必要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而有些其他商業保險,是一種個人費用,不應在企業成本費用中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2010年7月1日前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仍憑《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
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四、非貨幣性福利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將企業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該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非貨幣性福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和應付職工薪酬。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的,應當視同銷售,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確認銷售貨物收入;同時,按該價值計入工資、薪金支出或職工福利費支出。
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要受稅法規定標準的限制。將企業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該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不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整,否則確認的應付職工薪酬會形成重復扣除。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每期應付的租金不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應作納稅調整,否則確認的應付職工薪酬會形成重復扣除。
五、辭退福利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一)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二)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
辭退福利包括: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前,不論職工本人是否愿意,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而給予的補償;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職工有權選擇繼續在職或接受補償離職。辭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支付補償的方式,也有通過提高退休后養老金或其他離職后福利的標準,或者將職工工資支付至辭退后未來某一期間的方式。
滿足準則確認條件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自愿裁減建議的辭退福利應當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正式的辭退計劃或建議應當經過批準。辭退工作一般應當在一年內實施完畢,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款項推遲至一年后支付的,視為符合應付職工薪酬的確認條件。
企業應當根據準則的規定,嚴格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并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
對于職工沒有選擇權的辭退計劃,應當根據辭退計劃條款規定的擬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數量、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標準等,計提應付職工薪酬。
企業對于自愿接受裁減的建議,應當預計將會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根據預計的職工數量和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標準等,按照或有事項準則規定,計提應付職工薪酬。
符合準則規定的應付職工薪酬確認條件、實質性辭退工作在一年內完成、但付款時間超過一年的辭退福利,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后的金額計量應付職工薪酬。
在稅務處理上,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而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不應計入當期損益,當期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應在實際發生時才允許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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