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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62號公告)下發以后,由于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9條的規定理解不同,各地執行不盡一致。
本公告是對62號公告的進一步明確,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的主業為提供住宿、飲食服務,其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屬于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可以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9條的規定,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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