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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交易印花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
| 發布時間:2014年10月30日 瀏覽次數: 329 | 文字顯示: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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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妥善解決證券市場創新業務帶來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征收管理和稅收票證管理問題,同時,方便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保障納稅人稅款繳納情況知情權和取得完稅憑證,根據《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交易印花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對《公告》相關問題解讀如下:
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一直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扣繳,其中,對于集中交易過戶業務扣繳的印花稅,稅務總局2008年印發的《關于向納稅人提供證券交易印花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983號)中明確,各證券公司應當在給交易者開具的“成交過戶交割憑單”(以下簡稱交割單)中注明扣收稅款的金額,注明已扣收稅款信息的交割單可以視同為納稅人繳納稅款的完稅憑證,納稅人需要另外再開具正式完稅憑證的,可以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納稅人開具《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或由納稅人憑交割單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開具。上述規定執行后,較好地方便了投資人在辦理交易業務的同時取得完稅情況的證明。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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