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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
| 發布時間:2016年12月04日 瀏覽次數: 179 | 文字顯示: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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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的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對原增值稅發票系統進行了整合升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
至此,依托升級版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實現了開具、認證過程的全監控。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平穩運行后,國家稅務總局依托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及其電子底賬系統的大數據進行風險比對識別。已經先后下發15批風險企業名單,要求縣級國稅機關逐票進行風險應對管理。
今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實際上是要求各地國稅機關進行風險應對過程中,進一步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發票數據應用 防范稅收風險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6]122號文)精神、強化執行力、堅決打擊虛開、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行為。
76號公告是一個重磅文件,除了明確對已經取得的走逃(失聯)納稅人開具的進項發票抵扣的處理辦法以外,更重要的是提醒納稅人不可存僥幸心理,從非法渠道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對走逃(失聯)企業的定性
走逃(失聯)企業,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是稅務機關通過征管手段無法查實企業法人代表或者實際控制人的企業。
走逃(失聯)企業實際上特指:通過虛假、欺騙手段注冊登記為一般納稅人,領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非法牟利的企業。此類型企業往往在短時期內大量開票,提供給受票方認證抵扣,在納稅申報期前走逃、失聯的納稅人。
此類企業特點:注冊法人代表與實際控制人并不相符,注冊法人代表年紀往往過小或過大,其戶籍登記地與企業注冊地并不一致。
受票人可以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gsxt.saic.gov.cn/)查詢,避免遭遇此類企業。
(二)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列為異常抵扣憑證的情形(以下條件符全其中一種即可)
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例如:購進取得進項發票品名水產品,銷售開具增值稅專用票品名為建材);
2.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并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托加工的(例如:購進棉花用于生產布匹,實際上企業沒有生產設備,或者沒有電費進項發票用于抵扣,或者自己不生產又沒有委托加工情形的);
3.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注意:本條款看似復雜,實際上就是一個意思:開出專用發票,但是實際上沒有申報納稅)。
(三)取得走逃(失聯)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用發票如何處理
1.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
2.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此前,各地稅務機關執法尺度不一,并沒有一律要求先作進項轉出)
3.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于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
4.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并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三、納稅人應如何防范取得走逃(失聯)企業開具的異常抵扣發票
(一)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切不可違法購票。
(二)加強采購流程管理,對于價格明顯偏低、物流成本半徑以外的貨物,盡可能不要采購。采購內控制度必須保證貨流、物流、資金流、發票流一致。
(三)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核實供貨企業信息,通過身份證核實供貨企業業務員身份,對陌生供貨單位合理設定付款期限,至少應在抵扣發票開具50日后方可付款。
(四)取得進項發票后及時登錄“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驗發票信息。
(五)一經發現取得異常抵扣憑證,應立即自行作進項轉出,避免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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