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
| 發布時間:2018年07月09日 瀏覽次數: | 文字顯示:大 中 小 |
|
為了適應稅務機構改革需要,確保新稅務機構掛牌后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工作平穩運行,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發的背景是什么? 為了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稅收征管效率,2017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以下簡稱103號文),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創新相關制度,明確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的國稅、地稅機關和經營地的國稅、地稅機關的工作職責和要求。 按照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省及省以下國稅、地稅合并為新的稅務機構。103號文中關于“兩地四局”的工作職責也應當相應調整和明確。為了確保新稅務機構掛牌后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工作平穩運行,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公告》。 二、《公告》與103號文相比有哪些變化? 《公告》對103號文中涉及國稅、地稅的內容進行了調整和明確,總體制度架構沒有改變,其他有關事項仍適用103號文的規定。《公告》對103號文的調整主要在以下七個方面: 一是納稅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報驗、延期、反饋等各環節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在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的稅務機關之間傳遞(103號文規定通過信息系統在機構所在地國稅、地稅機關和經營地國稅、地稅機關傳遞); 二是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前履行報告義務時,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報告表(103號文規定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填報); 三是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報驗時,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辦理(103號文規定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報驗); 四是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延期時,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103號文規定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辦理); 五是納稅人跨區域經營結束時,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填報反饋表,經營地的稅務機關核對后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103號文規定納稅人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經營地的國稅機關核對后推送至經營地的地稅機關,地稅機關同意辦結的,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 六是后續管理中,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要設置專崗,負責接收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反饋信息(103號文規定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要設置專崗,負責接收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反饋信息); 七是結合上述變化,同步修改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和《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兩個附件。 三、《公告》自什么時候開始施行? 《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由于省、市、縣新稅務機構分級逐步掛牌,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工作仍按照103號文的規定執行。 四、《公告》與103號文的適用關系? 《公告》僅對103號文中涉及國稅、地稅的內容進行了調整和明確。除《公告》規定內容外,其他有關事項仍適用103號文的規定。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
| 【打印】【關閉】 |
| 下一篇: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的解讀 |
| 上一篇: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適用中智稅收協定利息條款最惠國待遇的公告》的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