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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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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繼續執行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6年07月25日 財稅〔2016〕81號 瀏覽次數: 79 | 文字顯示: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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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繼續對光伏發電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規定應予退還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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