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公告》)精神,現對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問題提出貫徹意見并公告如下:
一、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公告》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清單申報明細表、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明細表、資產損失專項申請報告表、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申報匯總清單(見附件1、2、3、4)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專項申請報告表,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相關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公告》的要求,對企業報送資料的完整性和相關性進行審核。
三、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申報按以下規定處理:
1、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分支機構,應于每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資產損失清單申報明細表、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明細表,并同時報送上一級機構;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還應逐項(或逐筆)報送資產損失專項申請報告表,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相關證明資料。上一級機構,應將所屬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匯總后填報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申報匯總清單,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應將其所屬二級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匯總后填報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申報匯總清單。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應將上述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2、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等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在寧波市的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由二級分支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資產損失清單申報明細表、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明細表,并同時上報總機構;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還應逐項(或逐筆)報送資產損失專項申請報告表,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相關證明資料。
四、企業在《公告》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已經稅務機關審批,可依據《公告》的規定對資產損失重新進行申報扣除。在此前稅務機關已受理,但尚未進行審批的,依《公告》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理。
五、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對企業申報的資產損失應及時建檔、登記臺賬并審核評估,對資產損失金額較大或經審核評估后發現不符合資產損失扣除規定、或存有疑點、異常情況的資產損失,應及時進行核查。對有證據證明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不真實、不合法的、不符合《公告》規定的,應依法作出稅收處理。
附件:1、資產損失清單申報明細表
2、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明細表
3、資產損失專項申請報告表
4、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申報匯總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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