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稅務總局 |
|
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 |
| 發布時間:2018年04月10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瀏覽次數: | 文字顯示:大 中 小 |
|
為了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簡化企業納稅申報資料報送,減輕企業辦稅負擔,現就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二、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有關資產損失證據資料、會計核算資料、納稅資料等相關資料報送的內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鏈接:相關政策解讀 |
| 【打印】【關閉】 |
| 下一篇: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 |
| 上一篇: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