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在新形勢下推動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之間加強合作,進一步明確合作事項,規范合作行為,實現合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工作規范(1.0版)》(以下簡稱《合作規范(1.0版)》),現印發給你們,自2015年7月1日起試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的重要意義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雖然征收范圍各不相同,但工作性質基本相同,服務對象大體一致,征管基礎信息和辦稅具體流程具有同質性。隨著《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和《全國稅收征管規范》的全面推行,這種具有同質性的工作,標準更加統一,流程更加規范。在此基礎上,推動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加強合作,是稅務機關轉變職能、持續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重要舉措,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有利于優化納稅服務,方便納稅人辦稅。推進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加強合作,統一服務規范,整合服務資源,加強服務銜接,拓展服務領域,是進一步轉變職能、建設服務型稅務機關的需要,有利于提高納稅服務水平,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最大限度便利納稅人。
(二)有利于整合征管資源,提高征管效能。推進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加強合作,促進管理協同、征管互助、信息共享,是進一步轉變征管方式、不斷創新征管運行機制的需要,有利于整合征管資源,形成征管合力,降低征納成本,進一步提高稅收征管效能。
(三)有利于防范執法風險,規范執法行為。推進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加強合作,規范執法標準,加強執法協作,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治稅的需要,有利于增強執法透明度,減少執法隨意性,防范稅收執法風險,最大限度規范稅務人。
二、正確把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推進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實現稅收現代化的內在要求,以信息共享為基礎,以優化納稅服務、提高征管效能、規范稅收執法為重點,以現代信息技術為依托,通過整合資源、優化流程、完善機制,不斷創新合作形式、拓寬合作領域,實現優勢互補,形成工作合力,攜手同心加快推進稅收現代化。
(二)基本原則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應遵循如下基本原則:
一是依法合規原則。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加強合作,共同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共同維護稅法嚴肅性和權威性,推進依法治稅。
二是問題導向原則。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堅持以問題為導向,通過加強合作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切實提升服務、管理和執法水平。
三是多方共贏原則。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以雙方實際業務需求和納稅人正當服務需要為基礎加強合作,在準確把握多方需求結合點的基礎上,明確合作范圍,拓寬合作領域,實現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納稅人的多方共贏。
四是穩中求進原則。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統籌規劃《合作規范(1.0版)》的落實工作,實事求是確定合作方式,扎實穩妥推進合作進程,確保雙方合作取得實實在在成效。
五是鼓勵創新原則。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充分發揚銳意進取、改革創新的精神,在嚴格落實《合作規范(1.0版)》的同時,根據業務需求探索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創新合作方式,深化合作內容,推進合作不斷向前邁進。
三、切實建立落實《合作規范(1.0版)》的保障機制
推進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涉及兩個執法主體和多個合作事項。為使《合作規范(1.0版)》有效落實,應切實建立如下保障機制:
(一)組織保障。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成立合作工作領導小組,由雙方主要負責人共同擔任組長,各自內設機構負責人擔任成員,共同制定年度合作計劃,部署年度重點合作事項,加強對本區域合作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二)制度保障。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按照領導小組要求,研究布置本地年度合作任務和階段性合作計劃,協調解決具體合作事項中遇到的重大困難和問題。
(三)技術保障。國家稅務總局稅收信息化建設將充分考慮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需求,統籌兼顧合作事項,根據《合作規范(1.0版)》中提出的信息化需求,著眼長期為雙方合作提供技術支撐和信息化保障。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依托稅務專網實現涉稅信息的共享和處理。
(四)考核保障。國家稅務總局已將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規范(1.0版)》的落實工作納入績效管理系統嚴格實施考核。下一步將細化考核指標,明確考核標準,加大考核力度,確保《合作規范(1.0版)》得到有效落實。各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將本區域內《合作規范(1.0版)》的落實工作納入績效管理系統考核,推動合作不斷深入。
四、有關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實施,確保《合作規范(1.0版)》得到有效落實。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切實加強對合作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負責人作為落實《合作規范(1.0版)》的第一責任人,要親自出面協調相關工作,組織人員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合作計劃,確保《合作規范(1.0版)》在本地得到有效落實。
(二)細化合作事項,理順工作程序,實現與《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和《全國稅收征管規范》的有機銜接。各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根據《合作規范(1.0版)》要求,細化本地合作事項,并按照《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和《全國稅收征管規范》的規定,理順合作工作程序。當合作事項在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雙方或任一方啟動后,隨后的具體工作程序均要按照《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和《全國稅收征管規范》執行,實現與現有規范的有機銜接。
(三)加強跟蹤指導,及時總結經驗,定期上報本地工作開展情況。上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及時跟蹤指導下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工作,密切關注《合作規范(1.0版)》試行情況,及時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并將本地合作工作進展情況通過內網郵箱按月向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報送(內網郵箱地址:liumingyang@sat.tax)。同時,按季度做好工作總結,并以正式公文形式報送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稅務總局將及時編發簡報,通報各地工作開展情況。
(四)創新合作方式,拓寬合作領域,推動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不斷升級。各地要在稅務總局明確的合作事項和有關要求的框架下,在嚴格落實《合作規范(1.0版)》的同時,立足本地納稅服務和稅收征管實際情況,不斷探索創新合作方式方法,拓寬合作范圍領域,積極鼓勵基層廣泛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大膽創新,推動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不斷升級。
附件:國家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合作工作規范(1.0版)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10日
國家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合作工作規范(1.0版)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
目錄
一、納稅服務合作
(一)聯合設立登記
(二)聯合變更登記
(三)協同辦理注銷登記
(四)聯合辦稅服務
(五)聯合為大企業提供個性化納稅服務
(六)聯合服務管理“走出去”企業
(七)聯合稅收宣傳
(八)聯合培訓輔導
(九)聯合共建咨詢熱線
(十)聯合開展以需求為導向的滿意度調查
(十一)聯合共建納稅人權益保護組織
(十二)聯合納稅信用評價
二、征收管理合作
(十三)委托代征稅款合作
(十四)協同管理非正常戶
(十五)協同開展定期定額戶的定額核定工作
(十六)聯合開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
(十七)協同制定稅收風險管理年度合作計劃
(十八)協同開展風險應對
(十九)聯合開展大企業稅收風險管理
(二十)協同判定非居民企業構成常設機構資格
(二十一)協同開展反避稅調查
(二十二)協同管理適用源泉扣繳管理的非居民稅收
(二十三)協同做好對外支付稅務管理
三、稅務稽查合作
(二十四)聯合開展專項檢查和區域稅收專項整治
(二十五)聯合開展重點稅源企業稅收抽查和輪查
(二十六)聯合開展共同管轄納稅人的案件檢查
(二十七)協同開展案件協查
四、信息共享合作
(二十八)共享雙方內部涉稅信息
(二十九)聯合采集第三方涉稅信息
五、其他事項合作
(三十)統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三十一)聯合開展稅收分析
(三十二)聯合開展稅收調查
一、納稅服務合作
(一)聯合設立登記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辦理設立登記,可以優化納稅服務,提高服務效能,避免納稅人“多頭跑”和重復報送資料。
2.合作目標
任一方均可為納稅人辦理設立登記,當場發放同時蓋有雙方印章并標注同一納稅人識別號的稅務登記證件。
對已經實施工商、質監、稅務“三證合一”“一證三碼”的地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加強與工商、質監等部門的密切配合,實現工商、質監登記信息的實時交換和應用。
3.方式方法
(1)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明確聯合設立登記的業務流程、報送資料以及工作要求。
(2)市、縣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實現在任一方的辦稅服務場所均可為納稅人辦理聯合設立登記;本地建有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的,應依托行政服務中心設置聯合辦稅窗口。
(3)受理方負責受理納稅人報送的資料,對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納稅人,當場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4)受理方明確告知納稅人需要接受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雙方管理,并告知其辦理后續相關涉稅事項的基本流程。
(5)受理方在征管信息系統中錄入納稅人設立登記信息后,通過雙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時將信息傳遞另一方,并將所有的紙質登記資料進行歸檔,另一方稅務機關在需要時可以調閱。
4.鼓勵創新
金稅三期工程系統上線地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利用聯合登記模塊實時推送納稅人信息,實現雙方聯合辦理設立登記。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與當地工商、質監等部門密切配合,在共同推進“三證合一”“一證三碼”的基礎上,繼續推進“一證一碼”,實現工商、質監登記信息的實時交換和應用。
(二)聯合變更登記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辦理變更登記,可以及時、動態獲取納稅人信息,保證雙方征管基礎信息一致,同時減輕納稅人負擔。
2.合作目標
實現任一方均可為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納稅人無需再向另一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3.方式方法
(1)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明確聯合變更登記的業務流程、報送資料以及工作要求。
(2)市、縣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實現在任一方的辦稅服務場所均可為納稅人辦理聯合變更登記;本地建有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的,應依托行政服務中心設置聯合辦稅窗口。
(3)變更登記涉及稅務登記證件內容變化的,由受理方收繳并核銷原稅務登記證件,重新發放同時蓋有雙方印章并標注同一納稅人識別號的稅務登記證件;不涉及稅務登記證件內容變化的,由受理方直接在征管信息系統中進行變更。
(4)受理方在征管信息系統中錄入納稅人變更登記信息后,通過雙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時將信息傳遞另一方,并將所有的紙質登記資料進行歸檔,另一方稅務機關在需要時可以調閱。
(5)為納稅人補辦遺失稅務登記證件,可參照本項內容處理。
4.鼓勵創新
金稅三期工程系統上線地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利用聯合登記模塊實時推送納稅人信息,實現雙方聯合辦理變更登記。
(三)協同辦理注銷登記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同辦理注銷登記,可以進一步堵塞征管漏洞,減少稅收流失,降低稅收執法風險。
2.合作目標
協同為納稅人辦理注銷登記,及時傳遞各自辦理的注銷登記信息。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先貨物勞務稅、后所得稅的順序,分別受理同一納稅人的注銷登記申請,并告知納稅人在先受理的稅務機關辦結后,方可到另一方辦理注銷登記。
(2)先受理一方在為納稅人辦結注銷登記手續后,應通過雙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時將信息傳遞另一方。
(3)后受理一方根據接收到的信息及納稅人的申請,及時為納稅人辦理注銷登記。
4.鼓勵創新
國家稅務局總局在金稅三期工程系統聯合登記模塊中增加注銷登記功能。金稅三期工程系統上線地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利用聯合登記模塊對注銷登記辦理順序進行有效監管。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實現由一方受理納稅人注銷登記申請,雙方共同開展注銷核查工作。待雙方各自核準注銷登記、分別出具相關文書后,由受理方統一送達納稅人。
(四)聯合辦稅服務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辦稅服務,可以優化和整合辦稅服務資源,統一服務標準,避免服務差異。
2.合作目標
落實納稅服務規范,整合、優化辦稅服務資源,聯合為納稅人提供辦稅服務。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以《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為標準,梳理聯合辦稅服務事項,加強服務銜接,統一向社會公開服務承諾。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通過互設窗口、互派人員、互設自助辦稅設備等方式統籌辦稅服務資源,或依托政府資源共同設立辦稅窗口。
4.鼓勵創新
在有新、改、擴建辦稅服務廳的地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共建辦稅服務廳。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網上辦稅系統技術要求》,統一網上辦稅平臺建設標準,通過互聯網、移動互聯等技術,互聯、整合或共建網上辦稅服務平臺。
(五)聯合為大企業提供個性化納稅服務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為大企業提供個性化納稅服務,可以提高納稅人滿意度,實現征納雙方的良性互動。
2.合作目標
聯合為國家稅務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和雙方相同的定點聯系企業提供個性化納稅服務。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依托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專題聯席會議,共同研究制定為大企業提供個性化納稅服務的方案。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聯合開展大企業稅收遵從合作協議的談簽工作,共同做好協議的執行工作。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聯合開展高層對話、走訪企業等服務,共同聽取企業意見,幫助企業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4)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及時共享定點聯系企業名單和基礎信息,及時共享定點聯系企業的稅源基礎信息動態變化情況。
(5)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聯合開展引導大企業建立完善稅務風險內控機制工作,共同開展內控調查和測試工作,共同向企業提出稅務風險防控建議。
(六)聯合服務管理“走出去”企業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同服務管理“走出去”企業,可以發揮各自優勢,提高服務管理水平。
2.合作目標
共同建立“走出去”企業清冊和服務清單,實現對“走出去”企業的聯合服務、聯合管理。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交換比對“走出去”企業檔案信息,共同建立“走出去”企業清冊和服務清單。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積極跟蹤研究“走出去”企業主要投資經營地稅收法律環境,聯合開展政策解讀,聯合開展稅收事項調查,聯合應對企業訴求。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聯合加強“走出去”企業的納稅登記、境外所得申報、稅款繳納和抵免、關聯交易申報、轉讓定價調整和同期資料準備的管理。
(七)聯合稅收宣傳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稅收宣傳,可以擴大宣傳覆蓋面,有效提升宣傳效果,降低服務成本。
2.合作目標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宣傳重點、宣傳口徑、宣傳方式等方面開展合作。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依托聯席會議制度,共同協商確定宣傳重點、宣傳口徑、宣傳方式。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通過稅務網站、微信、微博、辦稅服務廳公告欄、電子顯示屏等渠道,發布稅收公告、政策解讀并及時維護更新。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通過辦稅服務廳、納稅人學堂、互聯網、媒體等渠道,開展多形式、多方位稅收宣傳,并進行效果評估,持續改進。
(4)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對重大稅收事項,共同策劃和組織實施專題稅收宣傳行動。
4.鼓勵創新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探索建立常態化聯合宣傳機制,通過整合微博、微信、網站等互聯網宣傳渠道,實現雙方資源互補,促進宣傳資源效用最大化。
(八)聯合培訓輔導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培訓輔導,可以有針對性的幫助納稅人熟悉稅收政策,增強納稅意識,有效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
2.合作目標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聯合開展培訓輔導。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采用問卷調查、在線留言、課堂反饋等形式,共同收集納稅人培訓需求。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根據納稅人實際需求共同編制培訓計劃,有機整合培訓內容,合理安排培訓期次。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針對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納稅人開展分類培訓輔導。
4.鼓勵創新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共同加強納稅人學堂的建設和管理,以納稅人學堂為平臺聯合開展教學講座、座談討論和專題輔導,共建師資隊伍,共享培訓資源,共同評估反饋培訓成效;也可以整合在線和離線資源,實現網上和實體納稅人學堂的互動。
(九)聯合共建咨詢熱線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積極推進聯合共建咨詢熱線,可以使納稅人全面及時掌握涉稅信息,避免熱線重復建設。
2.合作目標
共同建設以12366熱線為基礎,網線互通、知識庫兼容、服務項目豐富的咨詢服務平臺。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已經共同建立12366納稅服務熱線的,應聯合組織業務培訓,加強業務支持,共同為納稅人提供咨詢。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未共同建立12366納稅服務熱線的,應運用技術手段,實現相互轉接咨詢電話。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對重點聯系企業、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共同開展稅收政策預約專業咨詢服務。
4.鼓勵創新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聯合組建由各稅種業務骨干、專家、學者和涉稅中介機構相關業務人員組成的專家團隊,組織業務研討,加強交流合作,為服務熱線和納稅人咨詢提供業務支持保障。
(十)聯合開展以需求為導向的滿意度調查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開展以納稅人需求為導向的滿意度調查,可以節約調查成本,提高調查效率。
2.合作目標
共同開展以納稅人需求為導向的滿意度調查。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共同委托第三方開展以納稅人需求為導向的滿意度調查,共享信息資源,減少對納稅人的調查頻次,節約調查費用。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每一年或每兩年聯合開展一次相關納稅人滿意度調查,并加強調查結果分析,據此提出改進納稅服務的措施。
(十一)聯合共建納稅人權益保護組織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共建納稅人權益保護組織,可以引導納稅人合理、合法表達訴求,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減緩征納雙方矛盾。
2.合作目標
聯合建立納稅人權益保護組織,實現納稅人權益保護組織管理規范化、活動常態化。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以稅務機關為主導,吸收社會各方共同參與,建立納稅人權益保護組織。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依托納稅人權益保護組織,建立聯動高效的納稅人需求響應機制,及時收集分析納稅人需求,對涉及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共性建議,雙方共同研究、及時響應。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充分發揮納稅人權益保護組織聯系面廣的優勢,共同對特定納稅人群體開展專題輔導,對納稅人關心的熱點問題深入宣傳,暢通征納雙方聯系渠道。
(十二)聯合納稅信用評價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納稅信用評價,可以使納稅信用評價更加科學、客觀、公正,有利于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
2.合作目標
聯合開展納稅信用評價工作,對同一納稅人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保持一致。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運用統一的指標體系和雙方的指標信息,依據統一的評價方式和標準,得出或者協調得出一致的納稅信用評價級別。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負責納稅信用的評價和確定,并分別發布評價結果。各自的上級稅務機關匯總公布評價結果。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及時溝通,相互傳遞納稅人補評、復評、動態調整等信息,聯合開展納稅信用補評、復評、動態調整等工作。
4.鼓勵創新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共同開發納稅信用評價系統,運用同一系統開展納稅信用評價;共同加強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加強納稅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的聯動管理,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二、征收管理合作
(十三)委托代征稅款合作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開展委托代征稅款合作,可以充分發揮雙方資源優勢,節約征納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2.合作目標
雙方互相委托或共同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重點是地方稅務局委托國家稅務局在代開發票并征收增值稅時,代征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相關稅費。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互相委托代征稅款時,雙方應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明確委托代征相關事宜。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委托代征需要調整征管信息系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調整金稅三期工程系統和國家稅務局征管信息系統;地方稅務局負責調整本地征管信息系統。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互相委托代征稅款,應當使用委托稅務機關票據,由委托稅務機關負責有關收入對賬、會計核算和匯總上報工作,受托稅務機關應當建立代征稅款備查賬,逐筆、序時、分項目登記代征稅款;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受托稅務機關票據,由受托稅務機關負責有關收入對賬、會計核算和匯總上報工作。
(4)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稅款,應共同確定代征人和代征范圍,統一培訓代征人員,分別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分別發放委托代征證書。
4.鼓勵創新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共同優化納稅申報程序,通過互聯、整合或共建納稅申報平臺,實現納稅人同時在網上申報增值稅、消費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相關稅費。
(十四)協同管理非正常戶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同管理非正常戶,可以形成管理合力,加強稅源監控,提高納稅遵從度。
2.合作目標
定期交換非正常戶管理信息,對一方認定為非正常戶的,雙方加強溝通協商,并分別采取必要的懲戒措施。
3.方式方法
(1)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通過雙方信息共享渠道,傳遞非正常戶認定及解除信息。
(2)市、縣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雙方都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應協商提出處理意見,分別采取限量供應發票、評價為D級納稅人、發布非正常戶公告等懲戒措施。對單方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另一方應敦促納稅人到認定方接受處理。
(十五)協同開展定期定額戶的定額核定工作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同開展定期定額戶定額核定工作,可以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健康發展。
2.合作目標
雙方共享定額核定信息,協同開展定額核定和調整工作。
3.方式方法
(1)市、縣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區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用于指導雙方協同開展定額核定工作。
(2)市、縣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根據定期定額戶所在行業、區域等因素,明確定額核定工作分工,分別組織核定工作,初步核定結果經雙方溝通協商后,分別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或協商明確由一方開展核定工作,另一方直接采用對方核定結果,分別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
(3)一方發現對定期定額戶核定的定額明顯偏低或偏高的,應及時與對方聯系協商,并協同做出調整。
(十六)聯合開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開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可以公平稅負,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2.合作目標
對分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管轄,生產經營地點、經營規模、經營范圍基本相同的納稅人,按照統一確定的應稅所得率水平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3.方式方法
(1)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共同研究確定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水平,制定統一的核定征收辦法。
(2)市、縣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按照省局制定的核定征收辦法和確定的應稅所得率水平,協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4.鼓勵創新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聯合推進納稅人建賬建制,幫助納稅人改善經營管理,引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
(十七)協同制定稅收風險管理年度合作計劃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同制定稅收風險管理年度合作計劃,可以增強風險管理的科學性和針對性,充分發揮雙方風險管理合作優勢。
2.合作目標
協商制定稅收風險管理年度合作計劃,確定風險管理合作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指導并協調雙方的稅收風險管理工作。
3.方式方法
(1)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結合稅收形勢和外部環境,協同制定稅收風險管理年度合作計劃,合理確定年度工作重點、工作措施和實施步驟。
(2)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國家稅務總局推送的風險任務,涉及雙方共同管轄的,應因地制宜的統籌安排管理資源,按照統分結合、分類分級應對的原則,制定風險應對預案,納入本省稅收風險管理年度合作計劃。
(十八)協同開展風險應對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同開展風險應對,可以充分發揮雙方優勢,形成風險應對的合力,降低稅收流失風險。
2.合作目標
對高風險的納稅人,協同開展風險應對。
3.方式方法
(1)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按照風險識別和排序結果,分別確定高風險納稅人,并及時交換高風險納稅人名單及風險點信息,雙方根據接收的信息分別開展高風險納稅人風險應對工作。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高風險納稅人風險應對過程中,發現屬于對方管轄的稅收違法行為時,應書面向對方移交案件線索和相關證據資料,受理線索一方,應將應對情況向移交方書面傳遞。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高風險納稅人風險應對任務完成后,應及時交換反饋風險應對結果,互相通報風險應對情況。
(4)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稅務總局推送的風險任務涉及雙方共同管轄的,應按照風險應對預案要求,統籌安排確定應對方式和應對合作部門,共同開展風險應對工作。
4.鼓勵創新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于共同認定為高風險的納稅人,雙方在共同確定應對方式、應對層級和應對部門的基礎上,可以聯合組建風險應對團隊,共同開展風險應對工作。
(十九)聯合開展大企業稅收風險管理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開展大企業稅收風險管理,可以進一步幫助大企業防范稅收風險,提升稅法遵從度。
2.合作目標
對國家稅務總局定點聯系企業中的本地成員企業和雙方相同的定點聯系企業,聯合開展稅收風險管理工作。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年度稅收風險管理工作安排,聯合制定本地年度工作計劃。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聯合采集涉稅信息,統一信息采集范圍、內容、標準和報送時間。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共享總局定點聯系企業中的本地成員企業和雙方相同的定點聯系企業的風險識別信息和共管稅種風險指標模型,分別進行風險識別、等級排序,共享識別結果。
(4)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統一部署、聯合輔導和督促企業做好風險自查工作。
(5)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聯合開展稅務審計工作。對于雙方共同認定為現場審計對象的,應共同組建團隊統一開展現場審計。
(二十)協同判定非居民企業構成常設機構資格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同判定非居民企業是否構成常設機構資格,可以強化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和外籍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減少稅收流失,避免征納雙方爭議。
2.合作目標
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等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的判定和處理,應實現信息共享,確保工作協調一致。
3.方式方法
(1)非居民企業自行判斷常設機構資格,并相應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進行合同項目備案和納稅申報。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一方對非居民企業是否構成常設機構提出質疑的,或通過其他渠道了解到非居民納稅人已構成常設機構,但未履行合同項目備案和納稅申報義務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對方。對方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意見書面予以反饋。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判斷結果無法協調一致的,應分別逐級報請各自上一級稅務機關協調;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存有異議的,應報請國家稅務總局協調。
(二十一)協同開展反避稅調查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同開展反避稅調查,可以強化征管,減少稅收流失,提高反避稅能力。
2.合作目標
加強協作配合,及時傳遞相關信息,協同開展反避稅調查,確保工作協調一致。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開展反避稅調查時,對涉及對方稅務機關管轄稅種的,應向對方發出書面《特別納稅調整工作聯系單》。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開展反避稅調查時,對同時涉及雙方管轄稅種的,在向對方發出書面《特別納稅調整工作聯系單》的基礎上,應聯合開展特別納稅調整工作。
(二十二)協同管理適用源泉扣繳管理的非居民稅收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同管理適用源泉扣繳管理的非居民稅收,可以對非居民同一所得性質判定保持一致,及時發現稅源信息,減少稅收流失。
2.合作目標
及時傳遞適用源泉扣繳管理的非居民企業合同備案信息及納稅義務判定信息,協同開展稅收管理。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依托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協同管理適用源泉扣繳管理的非居民稅收的聯合協作機制。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按月傳遞對非居民企業的源泉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信息及納稅義務判定信息,按月通報非居民企業稅源協議、合同等資料。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一方在日常稅收管理中,發現存在對方管理的非居民稅源的,應及時通知對方,并就所得性質劃分、稅源管理、稅款征收等方面形成一致意見。
(二十三)協同做好對外支付稅務管理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實現協同做好對外支付稅務管理,可以加強跨境稅源管理,減少稅收流失。
2.合作目標
實現對外支付信息及時共享,實時傳遞對外支付電子信息,確保工作協調一致。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每月收到支付人《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信息報告表》后,7個工作日內書面或通過信息共享平臺發送給同級地方稅務局。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后續管理中,應協調建立協作監管機制,對于發現的問題需要對方協助提供合同備案、申報納稅等其他信息的,應書面提出需求,另一方要積極配合,及時提供相關資料信息。
三、稅務稽查合作
(二十四)聯合開展專項檢查和區域稅收專項整治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開展稅收專項檢查和區域稅收專項整治,可以充分整合稽查資源,形成執法合力,規范行業及區域稅收秩序,避免重復檢查。
2.合作目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部署的指令性項目和區域稅收專項整治重點,聯合開展稅收專項檢查和區域稅收專項整治,共享檢查信息和檢查結果。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依托聯席會議制度,相互通報年度稽查工作計劃。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稅務總局部署的稅收專項檢查指令性項目和區域稅收專項整治重點,應聯合進戶執法,并定期交流情況,及時溝通雙方在檢查中發現的稅收違法新動向、新手段和新特點。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加強專項檢查報表、總結的報送、交流合作。在向各自上級稅務機關上報報表時,應確保涉及稅收專項檢查合作內容部分口徑標準一致、數據統計準確,提高報表報送質量。
4.鼓勵創新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共同確定本地區稅收專項檢查指令性項目、指導性項目以及區域稅收專項整治重點,聯合開展稅收專項檢查和區域稅收專項整治,聯合進戶執法,協調解決雙方協作中的重大問題。確需單方面開展檢查工作的,應向對方通報有關情況。
(二十五)聯合開展重點稅源企業稅收抽查和輪查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開展重點稅源企業稅收抽查和輪查,可以提高稽查效率,提升企業納稅遵從度。
2.合作目標
對高風險的重點稅源企業開展抽查和輪查。
3.方式方法
(1)重點稅源企業機構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對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重點稅源企業聯合部署稅收自查輔導工作,共同進行稅收風險分析,擬定重點檢查對象。
(2)重點稅源企業機構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對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涉及雙方共同管轄的重點稅源企業實施聯合稽查,聯合入戶執法。
(3)重點稅源企業機構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定期交流案件查處情況,及時溝通一方在檢查中發現的稅收違法新動向、新手段和新特點。
4. 鼓勵創新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對雙方共同管轄的重點稅源企業聯合實施抽查和輪查,聯合入戶執法;確需單方面開展檢查工作的,應向另一方通報檢查情況。
(二十六)聯合開展共同管轄納稅人的案件檢查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開展共同管轄納稅人的案件檢查,可以充分利用雙方稽查資源,全面掌握企業信息,發揮各自稽查優勢,提高案件查辦質量和效率。
2.合作目標
對涉及雙方共同管轄納稅人的案件聯合開展檢查。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接受稅務總局督辦案件,或者根據工作需要,從上級交辦、專項檢查、日常檢查、舉報案件、風控推送的案源中選取共同管轄納稅人的案件,確定實施聯合檢查的對象。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成立聯合檢查組,共同制定檢查預案,共同確定檢查方法,分別履行審批手續并出具執法文書,共同實施檢查,聯合入戶執法。遇到涉稅問題需要共同取證的,雙方商定后,應分別告知納稅人,共同實施取證。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統一執法尺度和處罰標準,制定統一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標準。對案件定性、處理和處罰等問題發生意見分歧時,應提請聯席會議協商解決。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仍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4)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執行環節應加強協作配合,遇有符合中止、終結執行情況的,雙方應互通信息、核實確認。被執行人逾期仍未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應相互通報,并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加強協作配合。
(5)聯合稽查案件達到向公安機關移送標準時,由稅種涉及的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辦理移送手續。
(6)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發現被查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同時逃避雙方主管稅種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轉移、隱匿其應納稅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跡象的,在對涉案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雙方應加強協作配合,互相交換定性意見,核實檢查數據。
(二十七)協同開展案件協查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同開展案件協查,可以更加快速全面地掌握企業各項信息,提高稽查工作效率。
2.合作目標
對涉及雙方管轄需要協查的異地案件,雙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積極配合開展案件協查工作。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制定案件協查工作實施辦法,原則上應采取網絡協查,對尚未納入協查信息系統的,可采取紙質協查、實地協查等形式。
(2)在案件協查中,委托協查稅務機關應盡可能提供協查線索,明確協查要求;受托協查稅務機關應認真辦理協查事項,并在規定時限內回復協查結果;不能按時回復協查結果的,應及時告知原因;采取網絡協查的,應按規定向稅務總局申請延期;屬于國家稅務總局督辦的案件,應按照規定申請延期。
四、信息共享合作
(二十八)共享雙方內部涉稅信息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享內部涉稅信息,可以融通數據資源,激活信息聚合效應,提高征管和服務效率,節約征納成本。
2.合作目標
共享設立、變更、注銷及非正常戶管理等稅務登記信息;共享各稅種申報、稅收優惠、委托代征、個體工商戶核定及財務資料等申報征收信息;共享風險識別、排序及應對結果等風險管理信息;共享稅務稽查、大企業稅務審計等稅務檢查信息;共享反避稅調查、跨境稅源管理等國際稅收管理信息;共享納稅信用、收入核算、發票管理以及根據征管工作需要由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信息。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總局依托稅務專網,為同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之間涉稅信息共享和處理提供安全、可控、高效的網絡連接。
(2)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信息共享實施方案,明確信息共享的范圍、流程和信息清洗、審核、應用與反饋等環節的責任分工。
(3)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依據稅務總局發布的相關數據標準,聯合確定共享信息的數據元及代碼標準,規范信息交換格式。
(4)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商確定信息交換的方式及頻率。對于稅務登記信息實現數據實時共享,其他共享信息的交換頻率原則上不低于每月1次。
(5)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建立共享數據庫,對接收的共享信息進行確認并存儲。對存在問題的信息,應將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對方,并將錯誤信息退回對方修正后再次交換。
4.鼓勵創新
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共建、共用信息交換平臺,統一信息共享流程及數據標準,實現共享信息的實時交換;共建、共用信息應用平臺,提高共享信息應用水平。
(二十九)聯合采集第三方涉稅信息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采集第三方涉稅信息,可以拓寬信息來源渠道,減少重復投入,提高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效率。
2.合作目標
實現聯合采集第三方涉稅信息。
3.方式方法
(1)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依托聯席會議制度,協商制定第三方涉稅信息聯合采集和應用方案。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梳理各自對第三方涉稅信息的需求和來源部門,確定聯合采集信息的范圍、標準及牽頭部門。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向地方政府匯報,推動建立政府部門間的協稅護稅工作機制。聯合與當地工商、質監、房產、國土、銀行等部門建立日常溝通協調機制。
(4)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年度第三方涉稅信息采集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第三方涉稅信息采集工作。
(5)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及時研究、解決第三方涉稅信息采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不斷完善信息采集方案,逐步擴大采集范圍。
4.鼓勵創新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聯合提請地方政府搭建公共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推動地方人大或政府出臺地方法規或行政規章,明確相關部門的涉稅信息共享義務。
五、其他事項合作
(三十)統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統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可以有效的規范稅收行政處罰行為,促進行政處罰公平、公正,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合作目標
統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在事實、情節、性質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情況下,執行相同的處罰標準。
3.方式方法
(1)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在協商的基礎上,共同制定下發統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相關辦法,并按照統一的標準執行行政處罰裁量權。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執行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性原則,不得超越法定幅度和范圍。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屬于雙方共同管理的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同一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嚴格執行“一事不二罰”原則。
(三十一)聯合開展稅收分析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開展稅收分析,可以拓寬分析廣度,挖掘分析深度,提升分析水平,為領導決策和工作部署提供有力支撐。
2.合作目標
聯合開展稅收分析,每半年向當地政府上報1次稅收收入分析報告。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建立聯合稅收分析小組,定期召開稅收形勢分析研討會,研究當期稅收形勢分析的重點,開展稅收定期形勢分析和定項專題分析。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針對本地區稅收運行特點、增減變化趨勢、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定期聯合對稅收收入情況進行全面分析,并聯合上報分析報告。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選擇重點行業、重點領域或區域聯合開展定項專題稅收分析,并聯合上報分析報告。
4.鼓勵創新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每月向當地政府上報1次稅收收入分析報告。
(三十二)聯合開展稅收調查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開展稅收調查,可以避免重復調查、重復填報,確保調查采集信息一致,切實減輕納稅人和基層負擔。
2.合作目標
根據上級部署和實際工作需要,聯合開展稅收調查工作。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共同部署稅收調查,共享調查信息和結果,做到納稅人一次填報,稅務機關一次采集。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充分利用聯合調查的數據,搞好綜合利用,深入開展全面或專項分析,必要時可聯合上報調查分析報告。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及時對聯合調查中發現的政策、征管以及其他問題提出完善政策、加強征管、防范風險的意見和建議。
(4)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對重點稅源監控、千戶集團稅收風險分析、減免稅調查和稅收調查等工作要求,成立聯合調查小組,聯合制定稅收調查實施方案,在方案的基礎上明確調查的派發、整理、加工、處理、反饋的責任部門,明確調查的基本流程和環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