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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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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 |
| 發布時間:2016年02月01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 瀏覽次數: 63 | 文字顯示: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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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
二、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免于零申報。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對于采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批量扣稅或委托銀行扣繳核定稅款的,當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實行以繳代報。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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