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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于2015年4月1日在香港正式簽署。雙方分別于2015年12月4日和2015年12月29日相互通知已完成議定書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內部法律程序。根據議定書第六條的規定,議定書自2015年12月29日起生效,適用于2015年12月29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議定書文本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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