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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
今日一些地方詢問關于2017年4月因清明休假申報納稅期限如何順延的問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7年清明休假的安排。在4月1日-15日申報納稅期限內有2日、3日、4日連續3個休假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109條的規定,2017年4月份申報納稅期限順延3個工作日,即2017年4月份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19日。
請遵照執行,并及時通知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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