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稅務總局 |
|
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 |
| 發布時間:2018年12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 瀏覽次數: | 文字顯示:大 中 小 |
|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進一步支持和服務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18〕174號)的安排,稅務總局決定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詳見附件),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證明事項停止執行。附件所列證明事項涉及的規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發布。
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落實取消稅務證明事項有關工作,不得保留或變相保留,不得將稅務機關的核查義務轉嫁納稅人;應及時修改涉及取消事項的相關規定、表證單書和征管流程,明確事中事后監管要求;要樹立誠信推定、風險監控、信用管理相關理念,進一步減少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送的資料,探索推行告知承諾制。
各級稅務機關應以本次清理工作為契機,進一步轉變管理方式,規范監管行為,優化營商環境,更好地為市場主體增便利、添活力。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鏈接:相關政策解讀
|
| 【打印】【關閉】 |
| 下一篇:關于發揮涉稅專業服務作用 助力個人所得稅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 |
| 上一篇:關于明確《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開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