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fā)布《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項審計準則的通知》。
公告稱,為了滿足資本市場改革與發(fā)展對高質量會計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持續(xù)全面趨同,規(guī)范和指導注冊會計師應對審計環(huán)境和注冊會計師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應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行為、財務報表披露審計等方面審計實務的新發(fā)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修訂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項審計準則(以下統(tǒng)稱本批審計準則),現(xiàn)予批準印發(fā),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確,本批審計準則生效實施后,《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及《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6〕24號)中,相應的18項審計準則同時廢止。
(來源:中國會計視野)